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1日被龙口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20日夜,谭某某伙同吴某青、吴某某、邵某某等人各开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在泌阳县国有马道林场盗伐盗伐栎树40棵,蓄积量9.805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吴某青、吴某某、邵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某、周某某、何某、赵某甲、张某、赵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鉴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本院(2008)泌刑初字第X号、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伐林木罪。因同案犯均另案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易查清,故无法划分主从犯。谭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邢东伟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