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英:
你因受贿一案,对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6)豫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刘大军中标是在申诉人杜英的帮助下,没有具体事实,也缺乏确定充分的证据;申诉人收受刘大军贿赂59万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一、二审对本案定性错误;申诉人并非受南阳市X组织部的委派;一、二审判决、裁定量刑过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理由在原审裁判中已有明确和充分的阐述。因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