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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

被告危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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