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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庞某某,女。

被告吕某某,男。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我前夫因病去世后,我与被告经人提亲后不久便仓促成婚,婚后被告接入我家生活。婚后一段时间内关系较好。被告于2005年8月份外出打工,仅于每年年底回来一次,2008年底回来后仅在家中居住一天便再次离家外出,从此不再与我和家人联系。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前夫于1996年农历9月份因病去世。原被告二人于1997年农历1月份经人提亲开始恋爱,1997年4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接入原告家中生活。婚后一段时间内二人关系较好。被告于2005年8月份外出打工,仅于每年年底回来,2008年底回来后便再次离家外出,从此不与原告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田关乡X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对被告侄儿吕某占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在离家外出后长时间不与原告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均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豪

审判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江明浩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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