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联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容,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X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X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46岁,汉族。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了原告长沙市联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8日前支付原告长沙市联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x.36元,逾期未付清则承担违约金x元;
二、原告长沙市联友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