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金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B区X-504(长沙出版物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女,2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2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27岁,汉族。
案由:劳动争议。
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到原告公司工作。2009年12月,被告请病假治病,原告随即安排他人顶替了被告的工作岗位。被告治疗结束后要求回公司工作,原告拒绝,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0年6月7日,被告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同年11月8日,仲裁委作出雨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因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x元、加班费6628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x元、为被告补缴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承担因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x元的责任;不承担被告加班费5628元;不承担为被告补缴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的责任;不承担向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元的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长沙金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某某未支付的两倍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等合计7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金樟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绍铭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