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铎山信用社。
负责人何某某,该社主任。
被告凌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2011年9月7日,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铎山信用社就与被告凌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9月13日,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铎山信用社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铎山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铎山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铎山信用社承担。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