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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行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与郑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双方为此发生争持,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将郑某头部、面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郑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车行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与郑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双方为此发生争持,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将郑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郑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宋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郑某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我驾驶自己的厢式小货车车道变道后,被害人郑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我后边超车时把我车的后视镜擦挂一下,我们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我将郑某打伤。

2、被害人郑某陈述:我与被告人宋某某因为两车擦挂发生纠纷,宋某某将我按倒在地后将我打伤。

3、证人证言

证人宋XX证言:宋某某是我父亲,事发当天我在我父亲车上坐着,一辆车超车时将我父亲的后视镜挂住了,他们先争吵后厮打在一起。

4、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郑某的伤情系轻伤。

5、书证:

(1)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出警经过

(2)民事调解协议书及收条

证明被告人宋某某一次性支付被害人郑某民事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宋某某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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