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彭某某诉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悠,湖南江海洋(略)事务所(略)。

被告方某某,男,60岁,汉族。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某某所欠原告彭某某借款确认为x元。此款,由被告方学军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x元,剩余借款x元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彭某某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38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申遇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梦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