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现住(略)。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现住(略)。系被害人李某善之子。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张某乙、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丙、张某丁、黄某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向委托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在服刑,被执行人家中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宁法委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旺
审判员黄某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