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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成珏,湖南旷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卜某,女,2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文芳,湖南潇湘(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红星村。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47岁,汉族。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了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金、器材赔偿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项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4月21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期限为到账时间。

二、如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未按时履行第一条的给付义务,则需向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

三、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付至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指定账户:户名:湖南旷真(略)事务所,开户行:中信银行长沙东塘支行,账号:x,由湖南旷真(略)事务所开具收据代收。

四、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后,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062元,由原告长沙华塔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各承担2531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先明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人民陪审员白欢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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