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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赵某某、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六初字第71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缅甸籍,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杨永明,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长德,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告赵某某,男,1959年10月9日,汉族,上海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孙某某,男,1966年1月10日,汉族,上海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陈某某在诉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赵某某和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请求判令:一、原告与第一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订立的借款协议未能成立,未能生效。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略).8元;二、判令第二被告赵某某、第三被告杜勇和第四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撤消对第三被告杜勇的起诉,本院予以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第一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余额人民币(略).8元;

2、被告云南鸿发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赵某某和孙某某同意上述第一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人民币(略).8元通过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保全所查封的第一被告银行帐户上的款项拨付到原告指定帐户的方式进行赔付;

3、案件受理费781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跃林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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