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开阳,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第三人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开阳,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张某某。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宁宇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