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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俞某某、阳某某执行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09)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俞某某、阳某某在南岳区华升娱乐城内有私有房屋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俞某某、阳某某所有的座落南岳区华升娱乐城内(衡房权证南岳字第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汪东升

执行员石爱清

执行员陈晓强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伏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校对责任人:陈晓强打印负责人:刘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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