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如鹰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芝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