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如鹰

代理审判员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芝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旭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