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党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