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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党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党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继军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九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马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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