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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刘某某打井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曾又名贾某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张某某、刘某某打井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8)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08)靖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罗振林

审判员折宝明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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