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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戈某海、戈某与申请执行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买卖汽车货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戈某海,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省某市人,系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运灯,某(略)事务所(略)。

异议人(被执行人)戈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省某市某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正林,某(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执行人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地址: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运灯,某(略)事务所(略)。

本院2011年6月2日受理异议人戈某海、戈某与申请执行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买卖汽车货款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戈某海、戈某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戈某海、戈某及案外人邵阳市公用事业局承债式整体收购了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登记成立的“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已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戈某海、戈某应对其开办的“邵阳扬子巴士有限公司”三千一百万注册资金某到位承担责任。本院(2010)怀中执字第25-X号执行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追加异议人戈某海、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适格,查封戈某名下三处房产、扣划戈某存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现异议人戈某海、戈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戈某海、戈某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唐锦山

审判员马国庆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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