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街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伙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