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系死者彭川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X镇X街X委X组X号。
申请人王××(系死者彭川之母),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
申请人彭××、王××与被申请人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彭××、王××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号半挂货车(挂车号冀x挂)。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正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x号半挂货车(挂车号冀x挂)。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晓斌
审判员姚其成
审判员雷共和
二O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