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李娜诉被告沈阳市浑南新区管理委员会、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浑南新区分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新区分局、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行为一案,因本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审理,请查收。
附件:卷宗一册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