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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a与被告庄a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a,男,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戴b,男,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杨a,上海市x区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庄a,女,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庄b,女,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庄c,男,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原告戴a与被告庄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a及其委托代理人杨a、戴b,被告庄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b、庄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a诉称,原被告于199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戴c。婚初感情尚可,后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庄a辩称,对原告所述恋爱、结婚过程无异议。双方是有感情的,现产生矛盾,系由于原告有外遇,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戴c。婚初感情尚可。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裁定书、预购信息、借款凭证、借条,被告提供的接报回执单、验伤通知书、照片、中止妊娠知情同意书、协议、保证书、居委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夫妻之间确存有矛盾,系未处理好家庭事务所致,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并尊重对方,正确处理好日常生活的矛盾,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a要求与被告庄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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