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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楼某某与被告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楼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英中,湖南天桥(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玉兰,湖南天桥(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茶陵县X乡老虎山。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某某与被告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楼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成林

人民陪审员蒋定福

人民陪审员陈晚娇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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