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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寇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里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祥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9年举行婚礼,2008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某豪。由于和被告缺乏了解,致使在一块生活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些家庭琐事吵闹,孩子出生后,被告不管不问。家庭花费都是原告自己挣钱,被告自己挣得钱都由其在外面胡混花掉,只要被告摸到钱,就跑出去乱花,根本没把家当成回事。前几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只因孩子小,价值被告苦苦哀求,才拖至今日。现被告仍然是我行我素不顾家,有钱就到外面胡混,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儿子刘某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女儿刘某燕随谁抚养有其自己选择,原告的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答辩。

经查,1997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1999年举行婚礼,2008年11月13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艳,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刘某豪。原、被告缺乏了解,在一块生活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些家庭琐事吵闹,孩子出生后,被告不管不问。家庭花费大都是原告挣钱维持,被告自己挣得钱都由其在外面胡混花掉,只要被告摸到钱,就跑出去乱花,根本没把家当成回事。前几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只因孩子小,加之被告苦苦哀求,才拖至今日。现被告仍然是我行我素不顾家,有钱就到外面胡混,没有悔改之意。

另查,在被告家有寇某某个人财产:高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条桌一张、被子四条。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但被告不能尽到一个做丈夫的义务,使原告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和希望,特别是原告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接到传票后没有任何悔改表现,也不到庭应诉,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个孩子,女儿刘某燕由原告寇某某抚养,儿子刘某豪由被告抚养。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根据财产状况依法分割。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告寇某某个人财产:高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写字台一张、条桌一张、被子四条归寇某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新月电动车一辆、新飞冰箱一台、沙发(1、2、3)一套、茶几一个归原告寇某某所有,劲隆摩托车一辆、25寸彩电一台、铁大门一对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三,两个孩子,女儿刘某燕由原告寇某某抚养。儿子刘某豪由被告抚养,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有其自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建祥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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