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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a与被告上海A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上海A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x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顾a。

原告卫a与被告上海A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卫a诉称:2009年8月10日7时55分,原告与被告各自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修理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修车款34,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A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7日前赔偿原告卫a车辆修理费34,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3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

书记员朱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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