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晶,福建远东大成(略)事务所(略)。
被告董某某,女,1984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蒋金音,福建宽达(略)事务所(略)。
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董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底因工作关系认识,于2008年9月27日在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美。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又因生活环境和思想观念差距较大,所以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并且被告性格娇纵,稍有不满就夸大其辞,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伤害。2010年2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并拒绝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原告认为双方已失去感情基础,要求离婚。因婚生女出生后不久就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为此,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个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董某某辩称,被告不愿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原、被告感情情况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如果今后双方加强关怀,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为此请求法庭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A1、结婚证二份,证实原、被告2008年9月27日登记结婚;
A2、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原告主体身份;
A3、被告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住所地为马尾区;
A4、婚生女徐某美户口薄复印件,证实徐某美出生于X年X月X日,是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
A5、起诉状;
A6、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书;
A7、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
A8、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证据5-8证实被告不愿继续与原告承担共同债务,导致赖以居住、生活的房屋即将被拍卖,被告拒绝任何沟通,双方感情破裂;
A9、霞浦县龙津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婚生女徐某美自2010年1月就一直由原告在霞浦县的父母照顾抚养;
A10、收入证明,证实原告工作稳定,月收入3000元,能为婚生女徐某美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条件。
被告董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A1-A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A5-A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原、被告以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1座405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37万元人民币,其中11万元用于偿还上述房屋欠银行的按揭款,余款汇入原告个人帐户,被原告个人使用了,并没有用于房屋装修;对证据A9、A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有提出在福州请保姆照顾婚生女,当时是原告强烈要求将孩子放在其父母亲家寄养,被告对小孩还是很有感情的。
由于被告董某某对原告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被告董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08年9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榕鼓结字第x号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居住在鼓楼区X路X号1座X单元。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徐某美。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31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9年建闽房东个消字第X号《个人消费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行向两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37万,原、被告将依法取得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街X路X号泉塘新城1#楼X单元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x号)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该婚姻是建立在一定感情基础上的。原、被告婚后因为经济等原因发生争执,争执后双方缺少沟通,没有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遂导致了夫妻关系紧张。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而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未破裂,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
诉讼费24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XXX
附1:本裁判文书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