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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方溪村民委员会诉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北元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沈中民(2)房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扬,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元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北元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系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0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吕丽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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