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沈中民(2)房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扬,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北元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北元塑胶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系自愿申请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0元,由原告沈阳市皇姑区X街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吕丽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