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资兴市X乡石拱煤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矿矿长。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资兴市X乡石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资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资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懿
二O一0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