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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煤矿工伤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资兴市X乡石拱煤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系该矿矿长。

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资兴市X乡石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资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某某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资劳仲案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懿

二O一0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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