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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11月30日向麻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某、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诉称,与麻某某属再婚,婚前相互了解不足,婚后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与麻某某离婚。

麻某某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王某某与麻某某经人介绍后相识,2003年7月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8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属再婚,王某某婚前有一子,麻某某婚前有一女。婚后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钰,现随麻某某生活。婚后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麻某某虽属再婚,但结婚已有近八年时间,且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磨擦不可避免,在今后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增强沟通和交流,增加理解和信任,仍有和好的可能,王某某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麻某某要求和好,态度诚恳,故对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某与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爱红

审判员刘明亮

审判员李华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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