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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执字第306号原告段汨玲诉被告欧文亮、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段汨玲申请执行欧文亮、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汨玲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段汨玲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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