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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

被告杨某某。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8月4日以与被告有亲戚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曹坤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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