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
被告杨某某。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8月4日以与被告有亲戚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曹坤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