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吸毒于2004年3月被劳教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法院指控:2010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一包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钱的价格卖给胡合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胡XX证言、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1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