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11月16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凌云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