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以被告门某某提出管辖异议为由,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应收取100元(原告实际预交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孟平山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