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学锋
审判员黄某民
代理审判员庄彬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