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x镇x号。
委托代理人季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x,男,被告员工。
原告陆x与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蕾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替代通知期工资(以下简称代通金)人民币1300元;2、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元;3、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9544.70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x.0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陆张萍9000元。(已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x负担,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4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