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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李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漯河市源汇区X路X号院X号。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丙、周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上诉人周某丙、周某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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