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美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X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吴某某之夫。
上诉人河南美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美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代理审判员刘冬凯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缑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