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8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赖某某使用x号通过网络四方充值平台账户盗窃南阳凯达网吧QQ币价值85元,南阳心缘愫网吧天龙八部2/大话水浒搜狐充值卡价值700元,唐河龙一网吧QQ币和5173充值卡价值650元,社旗阳光网吧QQ币和5173充值卡价值965元。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于2010年7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赖某某缴纳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杨xx等人的证言,报案记录、网吧消费纪录、上网宽带帐号、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