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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又名董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孟某某,又名孟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6年1月24日我与被告孟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孟某丰、次子孟某帅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其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外出聚赌,不尽父亲及丈夫的责任,生活上对我及孩子不管不问,并欠下大额赌债。2007年被告因欠债太多,为逃避债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并依法析产。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2、离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专用证明一份,3、董某某、孟某某户籍证明各一份,4、2010年5月10日果元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198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1986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孟某丰,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孟某帅,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其后被告孟某某经常赌博,欠下大额外债,无力照顾家庭。2007年被告孟某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董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孟某某经常赌博,以致家庭关系不和,且又长期外出不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董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孟某某经常赌博,以致家庭关系不和,且又长期外出不归,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董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挺毅

审判员张建光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刘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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