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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徐某乙、安阳县顺兴石料厂与郭某某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顺兴石料厂。

负责人徐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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