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X镇X村闫某组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井家村X村民,住(略)。
闫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案款x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67元,共计x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实际支出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郭某某于协议达成之日当即支付闫某某3000元,剩余案款郭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5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867元由郭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张艳
执行员杨博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