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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威、贾二斌、被害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村陈XX家索要其丢失的手机,二人发生争吵,引起打架,陈某某将陈XX摔翻,致陈XX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陈XX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本案审理中,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陈XX的陈某、证人刘XX、鹿XX、王X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协议书及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1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审判员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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