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67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67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生。

上诉人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赵某某,一审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29日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向陈某某出售玉米淀粉,货款价值为x元,当日,由陈某某以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玉兰淀粉厂送来淀粉,欠款陆万壹仟捌佰伍拾元(x元)”,落款为“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上述欠条上无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欠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玉米淀粉货款x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要求陈某某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提供的欠条上并未加盖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不能证明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淀粉买方,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要求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陈某某支付给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货款x元;二、驳回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对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陈某某承担。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由上诉人给被上诉人供货,被上诉人支付货款。2009年3月29日上诉人按往常一样将玉米淀粉送至被上诉人处,由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出具了拖欠上诉人货款的手续。上诉人是根据被上诉人的一定信誉,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上诉人相信陈某某是职务行为,该欠款应当由被上诉人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一审被告陈某某答辩称,其当时是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材料分厂的负责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审理中陈某某提交了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文件(前药政字[1009]第X号),证明其从2009年3月14日起任原材料分厂责任人,其出具欠条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另查明陈某某从2009年3月14日起任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分厂责任人。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2009年3月29日为上诉人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玉兰淀粉厂送来淀粉,欠款陆万壹仟捌佰伍拾元(x元)”,落款为“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某某”,上述欠条上虽无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但当时陈某某是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分厂责任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笔淀粉欠款应承担偿还责任。上诉人称陈某某是职务行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货款x元;

三、驳回卫辉市玉兰淀粉有限公司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50元,由河南前锋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代理审判员张燕喃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翠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