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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甲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丁(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克。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庭长谭兴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元生和代理审判员陈姬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具体争执山场林木的范围、数量和材积,仅依据《民事调解协议书》第二条第三、四项约定的“马基凹被上诉人周某丙与周某伟各占二分之一”的内容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朱元生

代理审判员陈姬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夏艾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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