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丁(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周某甲之胞弟。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克。
上诉人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一日作出的(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庭长谭兴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元生和代理审判员陈姬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上午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具体争执山场林木的范围、数量和材积,仅依据《民事调解协议书》第二条第三、四项约定的“马基凹被上诉人周某丙与周某伟各占二分之一”的内容判决驳回周某甲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牌县人民法院(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牌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朱元生
代理审判员陈姬
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夏艾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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