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被执行人熊某某。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永冷证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罗某某与熊某某借款一案中,执行被执行人熊某某到位履行款人民币280万元。本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依法组织本案双方及其他债权人召开执行此款分配听证会,申请人罗某某签字同意分得履行款人民币21.6163万元,现已执行分配完毕。二○一○年九月十九日,申请人罗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永冷证字第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