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成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
被执行人欧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荆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成某某与何某某、欧某某、陈某某、荆某某、李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某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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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韩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