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厦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小婷,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厦门市外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国扬,厦门今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0)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某某又以为维护其家庭关系和睦为由,于2001年2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人民币605元,由上诉人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柯雅玲
审判员吴琦
代理审判员林凯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高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