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某乙诉被告杨某某、董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赵贵发、被告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郭书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乙诉称,我经张进良介绍为二被告建二层楼房一座,工程包工不包料,总工程款x元,现房屋已建成并交付使用,被告支付x元后,下欠x元至今未付,致使我不能支付民工的工钱。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x元,本案一切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当时双方约定130元/m2,我已付工程款x元,下欠x元未付的原因是由于原告的建筑质量不合格、房屋出现裂缝、原告在一层上面少浇注一个圈梁等因素造成,在要求原告对其房屋进行维修而原告不维修的情况下被告有权拒付工程的价款。对铺地板砖的费用1750元是双方约定好的为送工,不应当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告蔡某乙经张进良介绍为被告杨某某、董某某建民宅住房二层二间,当时双方约定130元/m2,工程价款x元,原告已支付x元下欠被告认可x元至今未付。原告为被告送工的费用(铺室内地板砖)1750元,被告不予认可的原因是双方在交工时就约定了铺地板砖的费用1750元为送工。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下欠工程款款x元,本案的一切费用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告于2008年5月为二被告建筑民宅房屋二层二间,现该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二被告使用。
本院认为,2008年5月原告蔡某乙为二被告杨某某、董某某建筑民宅二层二间,现已投入使用。当时双方约定房屋的工程款是x元,被告已支付x元,下欠x元二被告至今未付的事实清楚,二被告应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被告辩称,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且也不予维修的被告有权拒付下欠工程款的理由,因被告已投入使用且二被告也未对该房屋提出鉴定,故不予采纳。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铺地板砖的费用17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某某、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某乙工程款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杨某某、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景宝
审判员张顺占
人民陪审员吴德俊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