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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王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树刚,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婚约彩礼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董树刚,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8月22日,我与被告经媒人王某朵介绍相识,并定了婚约,当天给被告见面礼6600元。同年腊月二十九,去被告家瞧,除礼品外又给被告2000元。2009年农历八月十二,去被告家商量结婚又给被告x元,当时被告同意年底与我结婚;同年八月二十六日去被告家给被告现金1000元。春节前,我们又要求结婚,被告父女让等到2010年。2010年农历8月,被告与我解除婚约,但彩礼拒不退还,故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确实经媒人王某朵介绍于2008年8月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原告给见面礼6600元,当时我爸不在家,打工回来表示很满意。同年12月29日,原告去我家瞧给我2000元。2009年正月十六,我出外打工,麦后原告未瞧。8月,原告到我家商量年底结婚,我爸表态说让等到2010年,当时也没有收原告给的1万元存单,后经媒人执意要求收下了那个x元存单,不是原告所说的“索要”。2009年底我没回家,原告也没来瞧。2010年麦罢,媒人王某朵到我家说原告提出退婚,我们当时也同意退钱,但他们不该胡乱打比方,将我爸气有病。2010年我回家后,媒人与原告家人还装孬到我家商量婚事,中间经我村原告的一个亲戚也商量过结婚的事,原告家人还把我爸拉到媒人家,由杨寨的一对夫妇与媒人丈夫对我爸进行辱骂。现原告要钱一分没有,按农村习俗,是男方先提出退亲,不应返还彩礼。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执焦点为:一,婚约期间,被告王某某收受原告白某某多少彩礼款,并如何返还。

针对以上争执焦点,原告白某某向本院出示的证据有:1、调查王××笔录;2、王××庭审证言;3、调查张××笔录。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登记卡一页。本院依职权于2010年11月5日调查了王某某笔录一份。

经庭审,被告王某某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其它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王××庭审证言,2010年8月份去被告家,不是去商量结婚,是闹事。认为调查原告证据3,张××最后一部分陈述不实,没花那么多钱,确买了手机,共花一千多元。

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证据1、2,被告证据1,本院依职权调王某某笔录,原告证据3中部分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白某某经本村媒人王××(小名王××)介绍与被告王某某相识,2008年农历八月二十六日见面当天原告及其父母给被告见面礼6600元,年底春节瞧给被告2000元。2009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经被告父亲王××手给被告1万元存单一个。后被告之父将钱从存单上取出。2009年农历八月二十二日经被告之父王××手给被告1000元。被告共计收受原告x元,另中间原告白某某为被告王某某购买手机一部,衣服若干,计一千多元。2009年底春节时,原告没有去女方家瞧。2010年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原告白某某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期间,原告白某某共给付被告王某某x元,被告予以认可,数额较大,且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被告应酌情适当返还,原告请求部分予以支持。瞧礼若干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衣服及手机一部,原告未请求,本院不予干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王某)返还原告白某某彩礼款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白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长军

审判员范伟霖

审判员王某钦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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